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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多名互联网治理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齐聚论坛参与讨论议题
·三场圆桌聚焦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关键基础设施、国际法热议问题
·《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清晰阐述网络主权概念、原则与实践进程
10月21日下午,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实践与探索”分论坛圆满闭幕,发布《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成果文件。此次论坛由上海社会科学院主办,东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承办。国内外100多位互联网治理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智库和大学代表参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刘烈宏致开幕辞,指出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正面临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国际社会应群策群力,坚持平等尊重、实现责任共担,坚持互商互谅、实现合作共治,坚持共谋发展、实现繁荣共享,希望论坛为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提出更多更好的思路和建议,推出更多研究成果,不断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力量。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张道根代表主办方致开幕辞,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振主持论坛,外交部网络事务协调员王磊总结发言。
本次论坛共分为“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发展和演进”、“关键基础资源再分配”、“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三场圆桌,紧密围绕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热议问题展开讨论,推动各方沟通理解,凝聚共识,积极助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第一场由美国东西方研究所执行副总裁布鲁斯·麦康纳主持,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惠志斌、中欧数字协会主席鲁乙己、复旦大学研究员沈逸、古巴通讯部顾问胡安·冈萨雷斯、中国网络空间战略研究所所长逯海军就数字经济时代的地缘政治、国际规则促进智慧城市发展、构建推进新时期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秩序演化的新动力机制、信息社会国际合作原则、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进入完善规则新阶段等议题进行探讨。
第二场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李晓东主持。东南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执行院长程光、互联网名人堂入选者ICANN 前董事乔治·萨多斯基、清华大学网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星、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理事会执行董事丹尼尔·奥尼尔、清华大学网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星、互联网名人堂获奖者IAB原主席约翰·克雷森参与讨论。各位学者就互联网全球基础设施重新部署、扩大关键基础设施资源的需求分析、互联网治理者及其治理意涵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三场圆桌由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院长助理张力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院院长赵宏瑞、美国东西方研究所执行副总裁布鲁斯·迈康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联合国网络犯罪全球方案负责人尼尔·沃尔什、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就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问题、网络空间的主权与合作、网络空间主权管辖与协调、联合国网络外交、网络主权的理论与实践中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探讨。
本论坛首次发布成果文件《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中英文),由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联合推出。文件清晰界定并系统阐述了信息时代网络主权的概念、基本原则与实践进程,明确提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防卫权。各国行使网络主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作原则、和平原则和法治原则。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就是希望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本着平等协商、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立场。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可被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家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新命题,不断探索发展,丰富实践。
附全文:
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上海社会科学院
武汉大学
纵观世界文明史,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时而变、不断丰富。人类先后经历了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国家主权的内涵外延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农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陆地,国家主权的重点在于捍卫领土完整。工业时代,人类活动空间从陆地拓展到了海洋、天空、太空,国家主权的范围也随之延伸扩展。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与人类活动的现实空间高度融合,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新疆域、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网络主权由此而生。
主权国家是开展网络空间活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行为体。《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适用于网络空间。实践中,各国都将国家主权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但对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理念和具体做法仍存在不同认识。为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秉持网络主权理念,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积极实践。
一、网络主权的概念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设施、网络信息、网络治理等所享有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一)独立权
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制定网络公共政策,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平等权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共同制定国际规则。
(三)管辖权
1.立法规制权。主权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权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制定法律法规。
2.行政管理权。主权国家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管理。
3.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
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四)防卫权
主权国家有权在《联合国宪章》框架下采取合法合理措施,维护本国在网络空间的正当权益不受外来侵犯。
二、行使网络主权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各国行使网络主权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有权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事务,也有权受到他国的平等对待,更有义务平等对待他国。
(二)公正原则
各国应坚持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推动互联网治理体系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使其反映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尤其是要维护好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确保网络空间的发展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
(三)合作原则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基于《联合国宪章》所提倡的“善意合作”原则,各国应尊重他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打造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体系,致力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
(四)和平原则
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各国利益深度交融。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和平利用互联网,以和平方式解决网络争端。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破坏和平的行动,防止网络空间军备竞赛,预防并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
(五)法治原则
各国应不断完善国内立法,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法治化,共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反对双重标准。各国依法行使网络主权,对内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利,对外尊重他国网络主权,遵守国际法,不得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三、网络主权的实践进程
当前,网络空间的发展对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结构带来巨大挑战,网络空间国际法和各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网络主权原则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权益,有助于规范政府、国际组织、私营部门、研究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的网络空间行为,促进国家在主权平等、互不侵犯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为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挑战、建立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已经确认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例如,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在《日内瓦原则宣言》中提出“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在2013年报告(A/68/98)、2015年报告(A/70/174)中指出“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国家主权原则是增强国家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性的根基”。
世界各国也在纷纷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实践活动行使网络主权,探索互联网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保护本国网络免受威胁、干扰、攻击和破坏,保障本国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互联互通的独特属性,加之各国在互联网发展水平、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各国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实践仍存在诸多现实挑战。网络主权的清晰界定、有效维护与准确行使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新命题,需要不断丰富发展、探索实践。
中国是网络主权原则的坚定倡导者和积极实践者。
倡导与实践网络主权,绝不意味着封闭或割裂网络空间,而是要在国家主权基础上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希望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本着平等协商、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立场,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制定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家行为准则,凝聚广泛共识,贡献智慧力量,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
2022年7月12日,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从互联网领域的国际盛会发展为国际组织,总部设于中国北京。我们将致力于搭建全球互联网共商共建共享平台,推动国际社会顺应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共迎安全挑战,共谋发展福祉,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